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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施行条例护航规范中医药发展

栏目:国内     编辑:安远    时间:2022-12-22 15:05     热搜:青海   阅读量:15072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在全民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海省中医药条例》共8章53条,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青海中医药事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必将为继承和弘扬青海中医药优秀传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玲说,早在2002年,青海省就出台了《青海省藏医药,蒙医药发展条例》,对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两部条例颁布较早,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时期中医药发展的需要伴随着《中医药条例》的颁布,一些长期以来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该条例

完善中医药服务机制

《条例》根据青海中医药发展实际,明确提出中医药发展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发掘与保护,继承与发展相结合,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方面的特色优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青海藏医,蒙医等少数民族医药历史悠久,基础深厚,为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条例更加符合青海省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条例规定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医药独特作用,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

关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体系,合理配置人员,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市场监管,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

为完善中医药服务机制,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规划,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科,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提供相应的中医服务同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传染病防治体系,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和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的协调机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并实行中西医结合治疗《条例》还明确规定,中医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医保健服务,不得开展医疗活动或者进行医疗宣传

标准化种植和养殖

保证中药材的质量

依法保证中药材质量是保护和发展中药材的基础为了保护中药材资源,规范种植养殖,保证中药材质量,条例分层次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材资源和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类保护制度,设立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名录,建立省级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本省道地中药材繁育和原产地保护,培育和保护青海中药材知名品牌,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自主或者合作研发新型中药材,促进中药材与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规定,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科技等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指导和技术指导,完善中药材生产流通追溯体系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参与中药生产基地建设,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升级中药制剂设备,集成技术,创新工艺,通过开发中药保健品,促进中药保健食品饮料,药膳等行业规范发展支持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和规定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并明确相应要求此外,《条例》还规定,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未纳入医疗机构中药材管理范围的四种情形

此外,《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进行了规定省级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医疗机构发展中医教育,建立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和规范化培训基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业人才到相关高等院校当学徒,担任兼职学术导师,加快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中药生产企业,开展常见病和高原反应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支持少数民族医药和西医联合研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科研成果,炮制技术等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重视中医传承和文化传播。

弘扬中医药文化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医药传承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发展,如将具有青海特色的中医药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保护名录,开展中医药知识保护,建立中医药知识保护数据库和名录, 支持建设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和宣传基地,深化中医药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支持建立国医大师,全国名老中医,青海省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和学术学校

为促进文化传播,《条例》对充分发挥媒体,中医药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的作用作出具体规定从中医药知识普及,文化宣传,国际交流,国际教育等方面

《条例》还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对中医药的支持力度,有利于促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开展中医药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成果评审,奖励等中医药活动时,应当设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专门机构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对在中医药预防和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根据青海中医药管理实际,除上位法已有的法律责任规定外,还对中医保健机构违法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医疗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各种违法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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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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