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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栏目:财经     编辑:竹隐    时间:2019-10-03 15:13     热搜:股份,资金   阅读量:9545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7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7 号)核准,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8,5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488,679.25 元,加上利息收入729.0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80,512,049.82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35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眉山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眉山晶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眉山晶瑞与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与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合作协议》。 注:上述“甲方一”及“甲方二”可合称为“甲方”,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及“乙 方三”可合称为“乙方”。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如下:序 户名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募集资金专项 募集资金用途号 签约银行 账户金额(元) 苏州晶瑞化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新建年产 8.7 万吨光 1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 1102020429200568702 134,512,049.82 电显示、半导体用新 材料项目 眉山晶瑞电子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 新建年产 8.7 万吨光 2 材料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2313400129100168555 0.00 电显示、半导体用新 材料项目 3 苏州晶瑞化学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 1784545225 46,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甲方应当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一已在乙方一下属平江支行开设专户(户名: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02020429200568702),截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134,512,049.82 元。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募投项目“新建年产 8.7 万吨光电显示、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方应当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二已在乙方二下属彭山支行开设专户(户名:眉 山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账号:2313400129100168555),截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 “新建年产 8.7 万吨光电显示、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应当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一已在乙方三开设专户(户名:苏州晶瑞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账号:1784545225),截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46,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相关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庞海涛、徐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10%较低者,甲方、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或明细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眉山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2、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3、公司、眉山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4、《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357 号)。 特此公告。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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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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