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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别忘了申报个税

栏目:资讯     编辑:山歌    时间:2016-12-31 15:40        阅读量:8667   

  本报讯 (记者 陈泥)依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度收入超出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昨日提示,假如您2016年度获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出12万元,不管是不是已足额缴缴税款,均应在申报截止日(2017年3月31日)前,尽快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决年度自行申报。

  地税人员表示,所谓“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缴税人在一个缴税年度内,获得以下11项所得共计达到或超出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别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待遇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应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包含股票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务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温馨提示】

  如何自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缴税人,能够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中心解决自行缴税申报,还能够开通厦门地税网站的申报功能,通过网站填报申报表。

  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详细计算办法、自行缴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询问电话进行询问;或浏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中关于自行缴税申报的网页,检查操作手册和填写典范等,网址:http://www.xm-l-tax.gov.cn。

  个人从境外获得收入应自行申报缴税

  依据税法规定,从中国境外获得所得的缴税人,应在缴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缴税申报。地税部门昨日提示,在厦门有境外所得的缴税人,应在2017年1月30日前申报年度境外所得。需申报境外所得的缴税人包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许无住所而在一个缴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栖身满1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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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传媒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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