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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体系不能“抛锚”应成责任共识

栏目:国内     编辑:肖鸥    时间:2017-03-10 09:38        阅读量:7062   

楚天

据报道,近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谢家庄公交站附近,一辆救护车突然抛锚了,车上的医护人员和病人家属都手忙脚乱。幸好973路司机伸出援手,将公交车变身“救护车”,将伤者及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没有公交司机的爱心援助,以及公交车乘客的全力支持,或许伤者就会因此耽误救治。可以说,这首先是一起值得赞扬的社会爱心救助事件,但从中也暴露出,救护体系一旦遇到各种突发情况,自身是否做好预防及应急准备,是需要当事医院以及其他同行认真考量的。

急诊救护体系的最大特性就在于“时间就是生命”,每一分每一秒的延误,都可能会给被救治对象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因此,在急诊救护体系的公共资源配给上,从政府到民众总是给予最大限度地支持。比如,对于救护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果其他车辆和行人不让行,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急诊救护体系也在不断升级,比如在不少城市,急救半径、呼叫反应时间以及城区人均10万人拥有救护车数量等软硬件,都在不断优化和提升。尤其是救护车的细分以及配置标准,也有了不断提升的诉求。

遗憾的是,救护车中途抛锚事件依然在发生。而因为救护车抛锚而造成被救护人耽误救治、甚至因此造成死亡的案例,也有前车之鉴。2006年,河南省新野县一辆救护车中途抛锚,几经辗转,患者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家属因此将相关医院告上法庭,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野县人民医院对救护车没有尽到维护检修义务,该迟延运送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作为医疗机构,医院的责任不仅包括给患者看病的责任,也包括保证所有机器设备运转良好的责任。尤其是在日常管理中,对于救护车这类肩负特殊责任的车辆,更应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并第一时间加以维修,如此方能避免中途“抛锚”的后果。

救护体系不能“抛锚”应成责任共识。其实,这也是许多行业的通例。比如航空等领域,对于飞机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可以说达到了苛刻的地步,每个细节都不会被放过,原因就在于飞机一旦起飞,就承载着数百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同时能够采取的后续补救举措也相对有限,因此必须做到预防机制的完善,以及各类检查的前置。这一道理适用于医疗救护领域。救护车一旦上路,被救护对象以及其家人的安危及希望,就完全寄予于救护车的准时、安全、快速运转。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会引发生命危机。

救护车的配置关系到急救中心以及城市公共卫生体系的救援能力,但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才是第一位的,责任随时“加油”,救护车才不会抛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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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传媒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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